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