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及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