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