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捕)区对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教学实习、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对野生动物主要繁衍生息场所造成破坏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