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范围驯养繁殖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