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猎捕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确定禁猎(捕)区和禁猎(捕)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