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未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场所确定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部位;

(二)指挥调度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监控中心;

(三)收取、存放、保管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的财会室;

(四)销售、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五)生产、存放、经营或者展示金、银、珠宝、珍贵文物、珍贵艺术品等贵重物品的部位;

(六)人员密集场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