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章 治安保卫措施第九条已修改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单位工作的,该负责人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共同责任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