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单位工作的,该负责人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共同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