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对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