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