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内容,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