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华侨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和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自主处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