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对华侨投资者投资的、华侨本人购置的不动产进行征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