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华侨投资者本人及其所聘华侨员工在居住地购置自用住房的,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