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华侨投资者在本省依法设立各种形式的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华侨投资者在本省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享受政府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