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