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