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未开展土地二轮承包的地方,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地二轮承包。

禁止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和村镇规划及其他建设需要等为由不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已开展土地二轮承包的地方,不得因本条例实施而重新组织发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