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承包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抛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鼓励承包方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