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确有生活困难的农户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需要代理的,可以向其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对确有生活困难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其申请,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仲裁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