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