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土地承包与流转及合同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就有关土地承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问题作出如实说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