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