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储备和发布流转信息,集中办理流转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