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储备和发布流转信息,集中办理流转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