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当事人可以委托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项。

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纪业务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备案。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