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维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