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在订立流转合同前,采取公示等形式告知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受让人有两个以上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