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在订立流转合同前,采取公示等形式告知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受让人有两个以上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