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价款和支付方式,由流转当事人双方自主商定。发包方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代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集中连片流转的收益由流入方与发包方统一结算的,发包方应当将流转收益如数分解发放给有关承包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