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包期内,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承包户自愿放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调整解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