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与确认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管理。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和阻挠,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