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与确认第十二条已修改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承包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办理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发包方应当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给承包方,不得代承包方保管,不得扣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