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承包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办理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发包方应当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给承包方,不得代承包方保管,不得扣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