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与确认第十一条已修改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负责人的变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省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