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负责人的变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省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