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省外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专业队伍在我省承接燃气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