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燃气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