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如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有义务及时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和安全管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燃气企业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抢险抢修,报告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按照规定上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