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燃气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设置专职抢修队伍,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在燃气设施公用部分所在地配齐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巡回检查,并按照规定定期检修、更新燃气设施和消防器材设施,排除事故隐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