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质量、计量、价格、服务等问题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也可以向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和工商等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