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献血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有效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