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献血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有效血站违反本条例,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