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献血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