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临床用血的标签、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