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献血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有效临床用血的标签、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