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