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献血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