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