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献血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没收其献血证件,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