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

(二)家庭无偿献血2000毫升以上的;

(三)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资金或者实物事迹突出的;

(四)长期免费提供宣传场地、采血场地的;

(五)免费刊登、制作、播放无偿献血公益广告成绩突出的;

(六)在无偿献血工作中,超额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

(七)在采血、用血及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八)以其他形式为推动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