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血、供血与输血第二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核查,禁止将不符合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