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血、供血与输血第二十一条有效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结合临床用血需要自行储存适量血液,做到科学、合理、计划用血,积极推行成份输血,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并对血液按照规定项目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