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采血。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禁止血站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