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血、供血与输血第十八条有效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采血。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禁止血站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