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血、供血与输血第十九条有效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对采集的血液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